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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职业技术学院纪检、监察工作规则
    2014-06-01 17:47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使我院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纪检监察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科学发展观;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民主决策;坚持依法执纪,自觉接受全院师生的监督;建设政治坚定、行为规范、纪律严明、清正廉洁、公正透明、守信敬业、立党为公、执纪为民、忠于职守的纪检监察队伍。

       三、纪检监察人员要履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恪尽职守、顾全大局,作风朴实、求真务实。

       四、纪委、监察室要进一步转变职能,以治本为主,强化组织协调和监督职能,切实贯彻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工作职责

       五、纪委、监察室是负责全院党的纪律检查和监督全院行政纪律执行情况的机构,履行监督、教育、惩处和保护四项职能。

       六、 纪委负责我院各级党组织、党员干部对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以及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肃党的纪律,促进学院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为学院改革、发展、稳定服务。

       七、纪委负责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

       八、纪委负责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负责组织调查院内领导干部和党员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并提出处理建议和意见。

       九、纪委负责受理党员的检举、申诉、控告和来信来访工作;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及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把处理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向院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保障党员的权利;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十、监察室负责检查学院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

       十一、监察室负责受理对学院行政机关、教职工和学院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十二、监察室负责调查处理学院行政机关、教职工和学院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受理群众和学院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十三、纪委、监察室完成院党委、院行政和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

       十四、信访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践行 “ 三个代表 ” 重要思想,树立为民意识、服务意识,建立和健全畅通的信息渠道,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充分调动广大师生的工作积极性,为学院的发展创造和谐向上的工作环境。

       十五、信访工作的基本原则是:认真执行党的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搞好协调,落实责任;解决实际问题与思想政治工作相结合,解决突出问题与全面推进工作相结合。

       十六、纪委、监察室要热情接待来信来访者,认真接听来电,做好信访登记和调查工作,并及时将调查结果进行反馈;对来信来访中所反映的重要问题,及时向党委汇报。

       十七、信访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徇私情;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工作秘密,严禁将控告、检举材料和信访人要求的保密内容泄露给被控告人、被检举人;不得丢失、隐匿和擅自销毁信访材料。

    第四章 案件检查、审理工作

       十八、案件检查、审理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严肃党纪、政纪的中心环节。我院案件检查、审理工作严格按规范化、程序化操作,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十九、案件检查、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通过执纪办案和对案件的审理,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的贯彻执行,促进我院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我院发展创造良好的政治环境。

       二十、案件检查、审理工作的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办案程序,规范办案纪律,以事实为依据,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二)坚持在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于违犯党纪政纪的人员,不论其职位高低,贡献大小,资历长短,都要严肃查处,决不允许任何人凌驾于党纪政纪之上。

       (三)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和保护惩处相结合的原则。教育本人和广大党员干部,保护党员干部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四)对违纪案件,坚持严肃认真、区别对待的原则。根据不同情况,具体分析其错误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和态度,按有关规定做不同处理;对任何处理决定,均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由纪委提出建议,报党委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少数人决定、批准对违纪者的处分。

       二十一、对案件的受理、初步核实、立案、调查和移送审理工作要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和《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执行。案件审理工作程序要严格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二、案件审理的职责范围:

       (一)按照批准权限,审理由院党委和党政领导或院纪委、监察室批准的案件;

       (二)审理报送上级纪委、监察机关或党委批准的案件;

       (三)审理要求复查或复议的案件;

       (四)审理领导交办和其他有关机关(部门)移送的案件;

       (五)受理党委、纪委及上级党委(组)、纪委和检察机关批准的案件中,被处分人对处理或处分结论不服的申诉;

       (六)受理的案件,必须按审理程序和要求进行认真审理,作出审理结论,并整理好各种文书材料,然后,通知移送单位或有关组织。对申诉案件,审理人员要将审理结论通知本人;

       (七)必要时介入重大案件的检查工作;

       (八)接受上级机关的业务指导和业务培训。

       二十三、对案件检查工作人员的要求:

       (一)案件检查工作人员应遵守以下纪律:

       1、不准对被调查人或有关人员采取违犯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

       2、不准泄露案情,扩散证据材料;

       3、不准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故意夸大或缩小案情;

       4、不准接受与案件有关人员的财物和其他利益。

       (二)案件检查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被调查人的近亲属;

       2、是案件的检举人、主要证人;

       3、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

       4、与案件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查案件的人。

       二十四、对案件审理工作人员的要求:

       (一)要有坚强的党性和高度的责任感,坚持原则,不徇私情,秉公办案,敢于同一切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作坚决斗争。

       (二)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不主观臆断;坚持调查研究,走群众路线,不偏听偏信,善于听取不同意见;不得玩忽职守,酿成错案;不得滥用职权,侵犯党员民主权利或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模范遵守党纪国法,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所办案件的情况。

       (四)认真学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党规党法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策、业务水平和办案水平。

    第五章 公文审批管理

       二十五、公文审批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按照行文要求和公文处理的规定,做到准确、及时、快捷、安全、保密、规范。公文应注重实效,坚持言简意赅,可发可不发的公文不发,可长可短的公文要简短。

       二十六、纪委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日常工作、信访举报工作、案件检查、案件审理等公文的审批处理和管理工作。公文办理完毕后,工作人员应当将公文的底稿、正本和有关材料收集齐全,整理立卷,按时归档。

       二十七、公文起草的要求:

       (一)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的要求,完整、准确地体现发文机关的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全面、准确地反映客观实际情况,提出的政策和措施切实可行。

       (三)观点明确,条理清晰,内容充实,结构严谨,表述准确;开门见山,文字精练,语言确切,篇幅简短,文风端正。

       (四)人名、地名、时间、数字、引文准确、规范;文种、格式使用正确。

       二十八、纪委、监察室重要公文的起草,由领导亲自动手或亲自指导、主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

       二十九、公文文稿送纪委领导签批时,采用办公自动化系统加签,并注明主办单位、拟稿人、核稿人、呈签人及呈签意见等。

       三十、纪委、监察室的公文由纪委书记签发。签批时应明确签署意见,并注明姓名和时间。需要几个部门联合发文的,由纪委办协商,各部门主管院领导联合签发。

       三十一、公文审批处理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保密法规,遵守党的保密纪律,遵守我院有关保密制度,确保保密安全。凡泄露或出卖秘密公文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督查与监督

       三十二、督查是党内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院党委了解和考察处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一种重要方式和途径,是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迫切需要。

       三十三、督查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机制,进一步加强对处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维护党的纪律和民主集中制,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斗争和领导干部廉政勤政,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贯彻执行。

       三十四、督查工作要以《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党内法规、上级及院内有关会议精神为依据,对处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党政主要负责人的以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了解到的情况向院党委报告: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情况;

       (二)贯彻落实院党委、院行政重大决策、决定的情况;

       (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四)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

       (五)贯彻落实“两个务必”,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联系群众,关心群众,为群众谋利益的情况;

       (六)院党委确定的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三十五、督查工作在院党委领导下,由纪委负责组织具体实施。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督查组。督查组成员由院纪委委员和抽调的干部组成,督查组成员实行回避制度。

       三十六、建立督查请示报告制度。阶段督查、年度督查和督查过程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及时如实报告或请示。

       三十七、督查组执行规定范围内的任务,不干预被督查单位的具体问题,对遇到的重大问题不作个人表态。

       三十八、督查组的主要工作方式:

       (一)督查组到各单位首先听取被督查单位党总支所做工作的工作汇报,也可根据需要召开不同类型的座谈会或与各层次的干部和群众个别谈话;还可以根据需要进行问卷调查和抽样调查。

       (二)督查组可以接受师生的来信来访。

       (三)督查组发现被督查单位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有违纪违法线索和苗头性问题,可以向纪委、监察室汇报并进行立案调查。对督查中发现的优秀领导干部或者群众意见大、能力差的处级干部,可以向院党委组织人事部门或主管院领导推荐或建议调整。

       (四)对通过督查了解的情况和问题,经纪委、监察室领导同意,督查组可以与被督查单位的主要领导交换意见、反馈或沟通情况。

       三十九、督查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守则:

       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谦虚谨慎,戒骄戒躁;

       深入细致,依靠群众;

       谨言慎行,保守秘密;

       廉洁自律,恪守职责;

       坚持原则,刚正不阿;

       遵纪守法,勤奋工作。

       四十、纪委、监察室自觉接受院党委、院行政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并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四十一、纪委、监察室自觉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加强网站建设,及时发布工作动态和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实施的监督。

    第七章 调研制度

       四十二、纪委、监察室调研工作的指导思想是: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紧紧围绕院党委、院行政的中心工作和影响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贴近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有计划、有重点、有目的地开展调查研究,形成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材料,为学院领导进行科学决策服务,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为我院的改革发展稳定服务。

       四十三、调研工作 要结合纪检、监察工作实际,制定调研计划,确定调研题目;把调查研究的着眼点放在基层,通过和老师、学生谈心交心,倾听他们的呼声,了解他们的意见和要求,掌握真实情况。

       四十四、纪委、监察室调研工作的内容:

       纪检监察工作调研要贴近院党委、院行政的中心工作,贴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贴近纪检监察工作实际,突出以下重点:

       (一)与院党委、院行政中心工作相关的问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中的重要情况;

       (二)影响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特别是深化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三)各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情况。

       (四)深入调查研究如何进一步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有效对策和措施;调查探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及工作机制问题。

       (五)师生来信来访反映强烈的工作和生活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和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

       (六)推进我院信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建设等方面的典型经验;

       (七)听取师生对做好纪检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八)其他有价值的调研课题。

       四十五、纪委、监察室的领导 选定调研题目,带头深入基层,深入群众,直接参与调查研究,并写出调查报告。 同时,在调研中要实现两个转变:即变滞后性为前瞻性;变被动坐等上门为主动深入实际下访。

    第八章 工作会议

       四十六、纪委实行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会议制度。

       四十七、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会议由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由全体纪委委员参加,纪委办公室秘书列席会议并做好记录。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发布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部署及重要会议精神,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研究、落实上级重要文件、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在我院的实施方案;

       (二)针对我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状况,研究决定发布涉及全院纪检监察工作的政策性文件;

       (三)审议并决定院纪委、监察室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四)讨论、研究案件的立案、查处、复议、复核工作,并将研究结果及时向党委汇报。对违纪党员、干部提出处理建议;

       (五)审议纪检监察干部的调配、奖惩意见;

       (六)纪委书记提交纪律检查委员会讨论的其它事项。

       四十八、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会议的议题一般由纪委书记与副书记商议后提出;临时议题除紧急情况经书记批准外,一般不予讨论;会议发言应紧密围绕议题,充分发扬民主,畅所欲言,集思广益。

       四十九、与会人员应准时到会。因故不能到会者应事先向纪委书记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缺席会议;如无特殊情况,会议期间,与会人员应关闭通讯工具,不接待来访,不处理其它公务。

       五十、对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会议作出的决议,在未正式对外公布以前,与会人员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与会人员若有泄密、失密行为,要追究责任,并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九章 作风与纪律

       五十一、纪委、监察室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要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大力倡导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八个优良作风”。

       五十二、纪委、监察室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党和国家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政治纪律要求,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批准参加各种游行、示威,或者参加非法集会、非法聚集活动以及其他群体性事件,或者参加各种非法组织及其活动;

       (二)发表、散布、传播反对或诋毁“四项基本原则”以及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

       (三)有悖共产党员的信仰,参与封建迷信等活动。

       五十三、纪委、监察室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党和国家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保密纪律要求,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泄露纪检监察工作的秘密;

       (二)打听、了解不应该知道的案件情况;

       (三)违反案件保密制度,传播案情,或者向案件当事人和其他涉案人员及其亲友传递消息;

       (四)擅自泄露、扩散有关举报材料的内容,私自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人的情况和举报材料。

       五十四、纪委、监察室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上级机关和学院制定的各项工作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务便利,为案件当事人说情;

       (二)瞒案不报、压案不办,或者拒不执行、拖延执行上级或领导的工作安排;

       (三)利用职务便利,为本人、亲友谋取工作安排调动、干部录用提拔、收受钱物等方面的利益;

       (四)出差携带亲属,或者擅自变更出差路线绕道探亲访友、旅游观光或办理其他个人事务;

       (五)报销各种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接受涉案单位或人员提供的外出私人免费旅游、度假、探亲等利益;

       (六)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场所娱乐活动。

       五十五、纪委、监察室办案人员除不得有本规则规定的第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条所列行为外,还不得有下列违反办案纪律的行为:

       (一)明知是涉嫌违纪人员及其亲友,而与之建立私人联系和交往;

       (二)利用办案之机,收受他人的各种钱物;

       (三)利用办案之机,通过涉嫌违纪的单位和人员为本人、亲友办理私人事项;

       (四)向被调查人及其亲友,或者涉嫌违纪的被调查单位私自借用通信工具、其他物品或报销各种费用。

       五十六、对于违反本规则规定的,依照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给予党纪处分、行政处分。对于不构成党纪处分、行政处分,或者免于处分、不予处分的,根据情况进行诫勉谈话或单独采取组织处理措施。对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十七、在对违纪人员采取相应措施的同时,依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相关规定追究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五十八、纪委、监察室的人员要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自觉接受全院师生的监督。

    第十章 附 则

       五十九、本规则由院纪委、监察室负责解释。

       六十、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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