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是社会和谐的大敌,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国家长治久安的致命风险。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是党一贯坚持的鲜明政治立场,是人民关注的重大政治问题,并要求做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最近,习近平总书记在中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强调,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这一重要精神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对共产党执政规律和反腐倡廉规律的新认识,再一次表明了党坚决惩治腐败的决心,是标本兼治、惩防并举的反腐倡廉建设的制度化标准,是今后进一步做好反腐倡廉工作的行动指南。我们要自觉地与党中央在政治上保持高度一致,从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高度,进一步增强抓好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建立起纲纪严明的规范性制度,持之以恒地加以贯彻,严密细致地加以完善,充分发挥制度在反腐倡廉实践中的重要作用。
当前,我国仍处于体制转轨、结构调整和社会变革的历史过程中,市场机制发育还不成熟,客观上存在着诱发腐败的诸多因素。从腐败现象分析,权力是诱发腐败的主要成因,而体制机制的缺陷、制度管理的疏漏是导致腐败的重要原因。邓小平同志曾经尖锐地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由于反腐倡廉制度建设贯穿于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各个环节,并在其中起着主导性的作用,因此,依靠制度惩治和预防腐败是做好新时期反腐倡廉工作的根本途径。但是,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总体规划、突出重点、整体推进,既要立足解决当前反腐倡廉工作面临的实际问题,又要从长计议,加强有利于标本兼治、惩防并举的制度体系的长远建设。同时,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又是一项艰巨复杂的任务,必须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着眼改革,立足创新,积极探索制度反腐的有效途径。要把反腐倡廉制度的制定、完善和执行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纳入党委和政府工作总体布局,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各项工作紧密结合,同步展开,把反腐倡廉各项要求和责任落实到日常工作之中,不留死角和空白,使反腐倡廉工作与科学合理的制度构建有机融合,形成科学有效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国家的长治久安提供廉洁政治保证。
不敢腐的惩戒机制是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核心内容
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惩戒机制是核心,必须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反腐败有没有震慑力、能不能得民心,关键要看我们党是否有对腐败现象“零”容忍的态度和有腐必反、有贪必肃的决心,这是党与腐败现象水火不相容的分界线。从严治党,从严惩腐这一手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众所周知,权力具有崇尚自由、嫌恶拘束的本性,要想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就必须有足够多的途径和足够强硬的手段,通过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来制约权力,明确权力的界限和程序,完善有效的责任机制,对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惩治,才能构筑起坚实的制度笼子,确保权力能够依法且合乎目的的使用。要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不论什么人,不论其职务有多高,只要触犯了党纪国法,都要受到严肃追究和严厉惩处。在这一点上,核心是要构筑起具有刚性特征的不敢腐的惩戒机制,这是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核心内容。
我们要继续建立、健全和完善法律法规,走制度创新之路。既要有严惩不贷的法律法规来形成打击腐败的高压态势,又要有符合中国反腐败斗争实践规律的法律法规创新来保障法网不疏,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构建起有威慑力的不敢腐的惩戒机制。当前要坚决打击选人用人上的腐败案件,严肃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用制度治理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用制度杜绝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问题。同时,要严格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防止用人失察失误,通过制度改革与创新,切实增强干部选拔任用制度的公信度和对领导干部党风廉政的制约力。要严肃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案件,加大查处发生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中的违纪违法案件,尤其是重大责任事故和群体性事件涉及的失职渎职及背后的腐败案件。要加大专项治理的工作力度,对腐败现象易发多发领域要加大查处案件的力度,多方整合力量形成打击腐败的高压态势,坚决遏制腐败现象的蔓延,取信于民。要着力查处基层腐败案件,这种发生在老百姓身边的基层腐败案件点多面广,直接与老百姓利益相关联,败坏了党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必须高度重视、坚决查处。
不能腐的防范机制是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基本要求
反腐倡廉制度建设,防范机制是基础,必须从源头上治理。我们在坚决遏制腐败现象蔓延势头的同时,要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不断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工作领域,通过深化改革和建立健全制度,着力从体制机制上解决一些深层次问题,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针对腐败易发岗位和环节,要坚持制度创新,堵塞漏洞,提高制度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通过加强不能腐的防范机制建设,对权力进行合理分解、科学配置,用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相互促进,构建起具有柔性特征的不能腐的防范机制,这是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基本要求。
构建防微杜渐的不能腐的防范机制,就要把规范权力运行方式放在首位,从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入手,建立和完善土地出让和批租、建筑工程、产权转让等要素市场建设,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加强对收入分配的调节,注重社会公平;缩小行业差距、地区差距,规范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收入,确定管理者与职工收入的合理比例;完善税务征管新体制,强化中央财政的控制力度,逐步将部门的收支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改革财政资金缴拨方式,加快实施国库集中收付制度,防止以权谋私和税收的流失;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强化民主管理,推行政务、村务、厂务公开制度,杜绝和减少权力封闭运作等。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根据不同单位领导干部权力运行规律,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应的制度规定,为监督工作提供制度保证,切实改变一般性要求多、刚性规定少的状况,有效遏制公权私用等不正之风的蔓延。要完善党内监督和民主监督的各项制度,不断完善反腐倡廉的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及时弥补制度性漏洞,消除侥幸心理,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针对某些重点领域法律法规落后的情况,进行相应的法律法规修订和完善,畅通各级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群众信访、举报的通道,对群众信访、举报要迅速做出回应,严格按程序处理,做到事事有着落。
不易腐的保障机制是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重要支撑
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保障机制是支撑,必须下大力气抓紧抓好。长期以来,我们在反腐倡廉问题上,强调惩治的多,讲倡廉的少,强调制度防范的多,讲保障机制的少,对不易腐的保障机制缺乏足够的重视,在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中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要让掌握公共权力者不易腐,就必须使其不想腐,这就要道德约束和制度约束并重,加强约束机制建设,增强其内在的自我约束力。19世纪英国思想家密尔说:“每个人是他自己的权利和利益的唯一可靠保卫者。”腐败侵害的是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是每一位公民具体利益的集中,所以最有动力反对腐败的是人民群众。因而,要让人民群众主动参与到反腐倡廉的过程中来,构建起具有开放性特征的不易腐的保障机制,这是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重要支撑。
腐败是社会毒瘤,清廉是人民期盼。从严治党,反腐倡廉就要有新突破。构建反腐倡廉制度的保障机制,需要公众参与,既要欢迎群众监督,让权力公开透明在阳光下运行,取信于民;又要鼓励群众主动参与,营造廉洁自律、以德制权的社会环境,使不想腐的思想意识成为人们共同习惯的思维方式,真正构建起有着广泛社会思想基础的不想腐、不易腐的保障机制。我们要加强信息公开制度建设。积极推进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工作,强调完善对公开内容、程序、时段等具体问题的规约机制的建设,推进形成由信息公开制度、信息新闻发言制度、质询回复制度、信息审查制度、问题追究制度等一系列制度构成的信息公开体系,尽快制定《公共信息公开法》,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财政预算制度,制定《公共财政预算法》。要倡导和加强新时期廉政文化建设,从把握规律性、体现时代性、富有创造性出发,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典型教育活动,不断丰富廉政文化内涵,努力营造廉洁的政治文化、社会文化、职业文化和组织文化氛围,把廉政文化纳入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范围之内,弘扬社会正气,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引导群众积极有序参与监督。人民群众是推动反腐倡廉建设的直接动力,只有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监督,不易腐的保障机制才能落到实处;只有提高人民群众参与监督的能力与素质,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保障机制才会更加有效。此外,还应该积极探索建立举报人的安全保障机制,举报案件的责任追究、处理、回复机制,以及对报复行为的严厉追究机制这三种保障机制,使广大群众能够真正依法有序和理性地行使好自己的监督权力。
制度的适用性与执行力是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根本着力点
制度的适用性与执行力,既是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必须牢牢抓住的两个基本点,也是当前反腐倡廉建设的根本着力点。制度自身的完善和适用,是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取得成效的前提。实践证明,有些制度之所以得不到很好的执行,其根源在于制度本身缺乏系统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因此,制定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的“管用”制度极为重要。同样,制度的生命力来源于执行,执行力是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取得实效的重要环节,也是其难点所在。我们要双管齐下,既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反腐倡廉工作实际,使科学的制度入乡随俗“本土化”,又要强调领导干部以身作则,带头执行制度,不留情面、不搞下不为例,使制度执行刚性化。只有这样,才能摧毁容易滋生腐败的温床,破解长期积累和沉淀的腐败顽疾,建立起立体化的反腐防腐制度屏障。我们要坚持不懈地把制度的适用性与执行力作为一项长期性任务来抓,把它贯穿于改革开放全过程,贯穿于现代化建设全过程,贯穿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过程,把阶段性任务与战略性目标结合起来,使有可操作性的制度有计划、有步骤地层层推进,持之以恒,步步为营,须臾不懈怠,一刻不放松,积小胜为大胜,不断压缩腐败现象生存的空间,不断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逐步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廉洁政治要求。
当前,制度不健全、制度剩余与制度短缺之间的矛盾比较尖锐。在一些领域,制定了一大堆制度规范,但遭遇着“制度使不上”、“制度不管用”等尴尬,极个别地方甚至出现了“腐败制度化”的现象。同时,执法难于立法,重制定、轻执行,制度执行力弱化情况比较严重。“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反腐倡廉建设的成效,取决于制度的制定和适用,更取决于制度的执行。因此,我们要坚持反腐倡廉制度创新与制度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相结合,原则不能过于宽泛,应该有具体实施的刚性措施;要特别注重制度的配套性、协调性和互补性特点,消除相关制度执行过程中的结构性阻碍,提高反腐倡廉制度的有效性;坚持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随意变通、恶意规避等严重破坏制度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迁就,以维护反腐倡廉制度的严肃性;建立健全制度执行的监督机制,每项制度都要明确监督执行的责任部门,加大监督检查工作的力度,推动反腐倡廉制度落到实处。同时,要建立健全制度执行问责机制,有责必问、问责必严,对制度执行进行强有力的监督,把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范围,对执行制度不力的坚决追究责任。
(来源:江西日报 2013年0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