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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对我院教职工失职、渎职、贪污、受贿等违纪行为的处罚办法(试行)
    2014-06-01 17:45  

    第一条 为严肃财经纪律,完善管理机制,落实责任制,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行政监察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处罚的原则

       1.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2.严格执纪,违纪必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教职工,我院教职工是指我院正式人员,实习工厂人员,签订1年、3年、5年期协议的人员。

       第四条 对我院教职工的失职、渎职、贪污、受贿等违纪行为进行的处罚,分为党纪处分、政纪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五条 我院教职工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扣发本人当月岗位津贴或课时津贴的20%;造成损失的,责令本人赔偿部分或全部损失;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令本人消除不良影响。

       1.由于我院教职工的失职、渎职违纪行为,导致发生安全隐患或者治安事件的;

       2.违反人事、招生、考试、毕业生就业、教师职称评定、集资建房和旧房分配等有关规定,弄虚作假,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3.由于我院教职工的其它失职、渎职违纪行为,给学院造成一般损失的(100元以上,不满1000元,包括100元)。

       第六条 我院教职工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的,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并扣发本人半年岗位津贴或课时津贴的50%;造成损失的,责令本人赔偿部分或全部损失;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令本人消除不良影响。

       1.违反人事、招生、考试、毕业生就业、教师职称评定、集资建房和旧房分配等有关规定,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

       2.在决定学院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招投标、设计、施工、验收等工作中,违反规定程序和要求,给学院造成较大损失的(1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包括1000元,下同);

       3.由于我院教职工的其它失职、渎职违纪行为,给学院造成较大损失的。

       第七条 我院教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行政记大过或降级处分,并扣发本人半年岗位津贴或课时津贴的80%;造成损失的,责令本人赔偿部分或全部损失;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令本人消除不良影响;有其它严重情节的,给予行政开除的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由于我院教职工的失职、渎职违纪行为,导致发生安全事故或刑事案件的;

       2.在决定学院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招投标、设计、施工、验收等工作中,违反规定程序和要求,给学院造成重大损失的(5000元以上,不满30000元,包括5000元,下同);

       3.由于我院教职工的其它失职、渎职违纪行为,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八条 我院教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行政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并扣发本人半年岗位津贴或课时津贴的100%;造成损失的,责令本人赔偿部分或全部损失;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令本人消除不良影响,有其它严重情节的,给予行政开除的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由于我院教职工的失职、渎职违纪行为,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刑事案件的;

       2.在决定学院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招投标、设计、施工、验收等工作中,违反规定程序和要求,给学院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30000元以上,下同);

       3.由于我院教职工的其它失职、渎职违纪行为,给学院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

       第九条 我院教职工失职、渎职后,能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地阻止危害结果发生、扩大的,可以视情节轻重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第十条 我院教职工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重处罚:

       1.推卸、转嫁责任的;

       2.明知错误,仍不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3.不良后果发生后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少报、漏报、迟延上报的。

       第十一条 我院教职工贪污、受贿所得不满1000元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扣发本人当月岗位津贴或课时津贴的20%;造成损失的,责令本人赔偿部分或全部损失;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令本人消除不良影响。

       第十二条 我院教职工贪污、受贿所得1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行政警告或记过处 分,并扣发本人半年岗位津贴或课时津贴的50%;造成损失的,责令本人赔偿部分或全部损失;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令本人消除不良影响。

       我院教职工贪污、受贿所得1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我院教职工贪污、受贿所得5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行政开除处分,并扣发本人半年岗位津贴或课时津贴的100%;造成损失的,责令本人赔偿部分或全部损失,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对于我院教职工的失职、渎职、贪污、受贿等违纪行为,任何人都有权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学院纪委、监察室举报,学院纪委、监察室对于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经学院党委研究决定将给予举报人不同形式的奖励。

       第十五条 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的,原则上应当先将违纪人员调离原工作岗位,然后由学院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对我院教职工的失职、渎职、贪污、受贿等行为责任的认定工作,由学院违纪行为责任认定委员会具体负责。学院违纪行为责任认定委员会的成员由学院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和工会等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

       第十七条 对我院临时工的失职、渎职、贪污、受贿等违纪行为进行处罚,参照教职工执行。

       对我院临时工的失职、渎职、贪污、受贿等违纪行为除进行党纪处分以外,我院还将根据违纪行为的轻重程度参照以上规定按比例扣除本人当月工资,并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造成损失的,责令本人赔偿部分或全部损失;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令本人消除不良影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对我院教职工因过失、故意行为造成教学事故的处罚,适用《河南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处理暂行规定》(院教字[2002]23号)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院纪委、监察室负责解释,学院纪委、监察室负责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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