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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暂行意见(修订稿)
    2014-06-01 17:4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上级组织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维护学院改革发展的大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要求,结合我院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暂行意见。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强化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认真贯彻落实上级组织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部署和各项规定,促进学院健康稳定地向前发展。

    第二章 责任体制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四条 学院党委、院行政领导班子对全院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院党政一把手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院、系、部及附属技校各党政领导班子和院各职能部门的正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中层干部的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按照“一岗双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体制。

       第七条 分院、系、部及附属技校各党政领导班子和院各职能部门领导干部要把党风廉政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充分发挥总支(直属支部)纪检委员的作用,与学院教学、科研等各项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八条 纪委、监察室、党办和组织宣部门分工协作,共同负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日常教育管理工作。

    第三章 责任内容

       第九条 学院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主要责任:

       1、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及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结合学院及本单位(部门)的特点,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管理、监督机制,严格执行学院有关人、财、物管理等规章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3、认真组织党员干部深入学习国家领导人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论述,学习党风廉政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不断提高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能力。

       4、抓好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的贯彻落实,并结合学院及本单位(部门)的实际,组织制定相关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

       5、对分管范围内的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状况,实行谈话诫勉,发现不正之风的苗头以及群众中有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谈话提醒,并促其改正。

       6、要把执行党风廉政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对本单位(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纠正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的行为,对发生的问题及时处理和整改。

       7、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8、支持学院纪委、监察室依法履行职责,依靠学院纪检监察网络,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第四章 责任考核

       第十条 学院党委负责领导和组织对各分院、系、部及附属技校党政领导班子和院各职能部门领导干部在执行本意见第九条所规定的责任内容的情况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工作由纪委、监察室、党办、组织人事处共同负责。

       1、分院、系、部及附属技校各党政领导班子和院各职能部门领导干部要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为任期目标,对分管部门和人员每年进行一次检查考核。

       2、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要与民主评议党员、民主测评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和年度工作总结等活动结合起 来,必要时可组织专门考核。要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自觉接受监督。

       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结果,要作为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年度任期业绩评定、奖励、惩处等的重要依据。

       4、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不好的领导班子,不得授予其单位任何荣誉称号;领导干部不得提拔重用,不得评为先 进;对严重违反责任制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追究责任。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学院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各项职责,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追究其责任:

       1、对上级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不传达、不贯彻,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部署、不检查或敷衍塞责 的;

       2、管理混乱,致使管辖范围内发生严重不正之风或对严重违法乱纪问题长期失察、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

       3、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4、拒绝接受上级主管机关或执纪执法机关的监督检查或阻挠、干扰执纪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5、违反党纪国法,或违反各级党组织制定的廉政规定和制度,或包庇、纵容配偶、子女和其他人员违法乱纪的;

       6、其他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二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坚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对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有违反有关规定或构成失职行为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根据情节轻重,按照上级相关文件的规定,采取以下方式追究责任:

       1、批评教育;

       2、诫勉谈话;

       3、责令书面检查;

       4、院内通报批评;

       5、取消单位、个人评先资格;

       6、整顿领导班子、个人调离工作岗位;

       7、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8、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方式可单独执行,亦可合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意见由院纪委、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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