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全面从严治党,推动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深入开展,正确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等党内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层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设纪律检查委员(以下简称“纪检委员”)一名,纪检委员原则上不能由所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其他成员兼任。纪检委员与基层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任期相同。
第三条纪检委员在校纪委和基层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纪检委员空缺或不能履行职务的,基层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及时补充到位。纪检委员的提名,须经校纪委同意。
第五条纪检委员的职责
(一)协助本单位贯彻落实校党委、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
(二)协助本单位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教育;
(三)督促本单位结合管理和业务工作建立健全专业技术职务聘用、岗位聘任、人员聘用、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基建修缮、设备及服务采购、评奖评优、党员发展、奖助学金评定等方面制度,并监督相关制度的执行;
(四)监督本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制度、党务政务公开制度、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五)监督本单位作风建设,督促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六)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党内外意见,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调查研究,向本单位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七)发现本单位党员、干部存在违纪违法问题的,必须及时向校纪委报告,并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八)配合校纪委对有关信访举报进行调查,协助校纪委查处违纪问题或案件,对本单位受处分党员改正错误的情况进行跟踪考察;
(九)完成校纪委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六条纪检委员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根据工作需要参加、列席有关会议,参加有关培训;
(三)对学校纪检监察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纪检委员的义务
(一)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纪党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三)保守工作秘密。
第八条 纪检委员的保障措施
(一)校纪委和基层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为纪检委员的学习、工作和进步创造条件,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和困难;
(二) 校纪委将根据工作需要按期适时对纪检委员的业务能力提升进行培训;
(三)校党委和纪委保护纪检委员不受打击报复;
(四)纪检委员参与查办信访举报案件工作所产生的交通费、差旅费等支出项目,由校纪委负责解决。
第九条 纪检委员在履职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由校纪委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中共河南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